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