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