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的;

(二)材料、设备堆放未做到安全有序或者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未作硬化处理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