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