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施工单位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