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