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