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并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