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