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