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