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建筑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测、安装验收项目逐项验收,不得缺项,并对提供的报告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