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