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50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