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下列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

省本级直接实施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公路桥梁(隧道);

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含船闸、航道、桥梁等);

国家发展改革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沿江沿海港口项目,国家或者省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防波堤、港口公用航道等沿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