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