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的责任由牵头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