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对无法辨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