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园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增加一些不收费的公园。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公园的建设,进行经营和管理。鼓励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