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游乐设施项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服务、游乐等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