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公园环境或影响、破坏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或设施。

公园门前应保持畅通、平整、洁净,不得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