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性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积不超过其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其他类型的公园按国家公园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