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综合性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积不超过其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其他类型的公园按国家公园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