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踏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