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