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费、检查的;

(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