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

(二)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

有关部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质量等级的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