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二条有效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者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组织登山、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