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一条有效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及时向旅游、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