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