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