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六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