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减污、分流和集中处理的原则,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第五十四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第五十五条 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擅自接入、改建排水设施;
(三)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等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餐饮油污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跨)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