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 构) 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