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立航运管理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的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由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