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货船运输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