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