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

(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