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