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