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