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