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