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