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交通换乘站场、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自有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限时停车以及夜间停车等分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保证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告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设置停车信息牌,公告允许停车时间、停车信息牌编号、停车泊位编号、收费主体、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