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以及除人行道非机动车外道路车辆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管理,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区域进行停车。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