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