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建立犬只收容档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无主犬只。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