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将犬只送至犬只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