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规范养犬。

犬只免疫与登记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