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证照、防疫、检疫等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环境卫生,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