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免疫、登记、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