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免疫、登记、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