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